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66號聲請人 張永新 代理人 廖于清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繳交聲請費1,000元到院,經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29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0年1月3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足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依限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憑,依首開規定,本件更生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14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月14日
書記官洪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