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基簡字第7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會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基簡字第794號上訴人即原告 呂燕星 訴訟代理人 張騰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郭朝清 、 吳碧雲 間因99年基簡字第794號給付會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14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14日
書記官王鵬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