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6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63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宇銓具保人賴佩瑜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7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佩瑜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㈠本案被告葉宇銓(下稱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前經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後,由具保人賴佩瑜(下稱具保人)於民國104年12月12日為被告出具保證金現金1萬元並繳納完畢後,已將被告釋放,有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等件在卷可稽。
㈡然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且拘提未獲,亦
查無被告在監執行或羈押中;有本院送達證書、刑事報到單、準備程序筆錄、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106年2月13日中市警五分偵字第1060007194號函附報告書、訪談紀錄表、本院拘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為憑。又本院通知具保人偕同被告到案,經具保人到庭向本院表示伊不知被告現在去向等語,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可按,且被告已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本院及臺灣苗栗地方法院通緝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通緝紀錄表可查。據上,足認被告經傳拘無著,又另案通緝中,顯已逃匿,爰依前揭規定,具保人所繳納前揭保證金及所實收之利息,均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1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清洲
法官李宜璇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06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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