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6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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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6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除字第69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97年12月11日晚間遭人竊取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聲請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1505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在案,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本院97年度司催字第1505號准為公示催告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該公示催告之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3個月,而依聲請人提出之登載公示催告公告之新聞紙,其登載公示催告之公告日期為97年12月30日,算至98年3月30日屆滿3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後,聲請人本應於98年6月30日前聲請為除權判決,惟聲請人遲至98年7月10日始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此有本院收文章所蓋之日期在卷可憑,已逾3個月之法定期間,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26日
民事庭法官黃渙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8月26日
書記官┌───────────────────────────────────────────────────────┐│支票附表:98年度除字第69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台│97年12月4日│14,567元│0000000││││限公司│中分行│││││├──┼─────────┼─────────┼───────────┼────────┼────────┼──┤│002│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台│97年12月4日│14,545元│0000000││││限公司│中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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