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捕撈權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73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經濟部水利署中區水資源局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7年度訴字第73號確認捕撈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1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4日
民事庭法官楊中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曉君中華民國98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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