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26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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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2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附民字第266號原告 蕭天右
蕭玉真 被告 蕭玉雲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15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事實及理由: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蕭玉雲被訴過失致死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8月29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周紹武
法官蕭雅毓法官林岳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吳玫萱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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