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6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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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6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62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檢察官聲請沒收違禁物(98年度聲沒字第1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海洛因壹包(檢驗後淨重零點零陸壹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又海洛因係屬第一級毒品,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扣案之白粉1包(檢驗後淨重0.061公克),經高雄市立凱旋醫院以化學呈色法及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檢驗結果,呈海洛因反應,有該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一紙附卷可稽(見偵查卷98年度毒偵字第30號卷第8頁),是扣案之白粉1包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稱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從而,聲請人上開聲請與首開規定相符,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瑪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玉秀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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