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58號聲請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樓法定代理人乙○○
號2樓相對人甲○○
巷3號上當事人間請求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九十七年度存字第三二二四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肆萬陸仟元准予發還。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擔保金事件,相對人前遵本院97年度裁全字第4677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擔保金新臺幣四萬六千元在案。
三、茲因相對人業已同意聲請人領回擔保金,並提出同意書及印鑑證明各一件為證,復經本院調取本院97年度裁全字第4677號、97年度存字第3224號卷審核屬實,從而,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鴻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書記官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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