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2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2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空氣污染防制法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6年度簡字第21號原告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詩宗 訴訟代理人 林金水
陳華雄 楊文賢 被告基隆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林右昌 訴訟代理人 李昆達
阮聖嘉 黃秋媛 上列當事人間因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涉訟,本院前於民國107年4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6月22下午1時55分,在本院第9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1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11日
書記官黃婉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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