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4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4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4202號債權人 吳進興 上列債權人吳進興因與債務人 林順良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吳進興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所提之存證信函及存款憑條均不足以釋明相對人林順良有向聲請人借款之事實,應另行提出釋明文件到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林順良(住彰化縣○○鄉○○路○段○○○巷○○號)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7年5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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