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中簡字第1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中簡字第1176號上訴人 游素月 即被告上列上訴人因恐嚇取財案件,不服中華民國102年6月24日本院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簡字第1176號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7569、802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提起上訴,應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50條第1項、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上訴人若逾10日之上訴期間而提起上訴,其上訴權已經喪失,原審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之。次按對於簡易判決之上訴亦準用第二審上訴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院102年度中簡字第1176號刑事簡易判決,業於民國102年7月3日經上訴人即被告(以下簡稱上訴人)游素月親自至本院領取之情,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應認本件判決正本於102年7月3日已合法送達於上訴人,上訴期間應自收受判決之翌日起算10日,並加計在途期間3日(上訴人居住臺中市太平區,依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規定,加計在途期間3日),至102年7月16日上訴期間屆滿。然上訴人遲至102年7月17日始向本院遞狀提起上訴,有上訴人提出之刑事上訴理由狀暨所附本院收文戳記附卷可按,是上訴人提起上訴,顯已逾越法定上訴期間,而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揆之前開說明,本件上訴人之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2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29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簡芳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余品萱中華民國102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