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0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0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發還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010號聲請人即被告 許哲銘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少連偵字第129號),聲請發還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哲銘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發還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許哲銘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羈押,經本院以100年度聲羈字第448號裁定准以新臺幣(下同)2萬元具保,經聲請人於100年6月30日如數繳納保證金後,已經停止羈押在外,嗣該案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少連偵字第12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爰聲請發還上開保證金等語。
二、按撤銷羈押、再執行羈押、受不起訴處分或因裁判而致羈押之效力消滅者,免除具保之責任;免除具保之責任或經退保者,應將保證書註銷,或將未沒入之保證金發還,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上開事實,有上開保證金收據、刑事被告保證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0年度少連偵字第129號不起訴處分書各一份在卷可稽,並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一份在卷可稽,依上說明,聲請人聲請免除其具保責任,並發還保證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第3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2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虹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怡芳中華民國102年9月25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