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77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判決101年度婚字第774號原告 郭清銓 被告 符榮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102年9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2年9月24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張益銘
法官陳心婷法官蘇珍芬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華民國102年9月24日
書記官沈豔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