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交簡上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交簡上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交簡上字第75號上訴人 楊長勝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2年8月28日所為之第二審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02年度速偵字第100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對於簡易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前開上訴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三編第一章及第二章除第361條外之規定,同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揆諸前開上訴既未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三編第三章上訴第三審之相關規定,可知刑事簡易案件若經第二審判決者,即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二、經查,上訴人不服本院102年度壢交簡字第327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業經本院以102年度交簡上字第75號第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依前揭規定及說明,上訴人不得再行提起上訴。從而,本件上訴核屬法律上不應准許者,爰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2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俞力華法官翁毓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孟君中華民國102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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