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聲字第17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70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楊永淳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7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永淳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原署109年6月16日公務詢問紀錄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四條應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至第七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而言,倘檢察官誤向非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該法院並無管轄權,即應為駁回之裁定,始為適法。
三、經查:聲請人雖聲請就受刑人楊永淳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7罪定其應執行刑,惟依附表所列之各該確定判決所示,最後事實審之判決法院,應為附表編號5至6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下簡稱苗栗地院)108年度訴字第271號判決,該案係於民國(下同)109年1月17日判決(見本院卷第53頁)【確定日期109年2月24日(參本院卷第87頁至88頁)】,晚於本院於109年1月14日【惟檢察官聲請書附表誤繕為「109年4月
15日」(見本院卷第11頁)】所為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108年度上訴字第2513號判決(見本院卷第68頁),雖本院上開判決後,受刑人不服提出第三審上訴,嗣由最高法院於109年4月15日以109年度台上字第1778號判決為程序駁回上訴(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而確定(見本院卷第57頁),確定日期雖在前揭苗栗地院判決之後,然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之定應執行刑管轄法院,係以最後審理事實法院之判決日期為其基準,而非以判決之最後確定日期為基準,是本院顯然非屬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甚明。聲請人疏未詳查,遽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黃小琴法官郭瑞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賴淵瀛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附表:受刑人楊永淳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7年3月22日│107年3月24日│107年6月5日│├─────────┼─────────┼─────────┼─────────┤│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7年度毒│苗栗地檢107年度毒│苗栗地檢107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1220號│偵字第1220號│偵字第1863號│├─┬───────┼─────────┼─────────┼─────────┤│最│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後├───────┼─────────┼─────────┼─────────┤│事│案號│107年度易字第631號│107年度易字第631號│108年度易字第115號││實├───────┼─────────┼─────────┼─────────┤│審│判決日期│107年11月14日│107年11月14日│108年3月29日│├─┼───────┼─────────┼─────────┼─────────┤│確│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定├───────┼─────────┼─────────┼─────────┤│判│案號│107年度易字第631號│107年度易字第631號│108年度易字第115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8年3月11日│108年3月11日│108年3月2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均是│均是│均是││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苗栗地檢108年度執│苗栗地檢108年度執│苗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983號(編號1至│字第983號(編號1至│字第1605號(編號1│││6曾定刑2年2月)│6曾定刑2年2月)│至6曾定刑2年2月)│└─────────┴─────────┴─────────┴─────────┘附表:受刑人楊永淳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轉讓禁藥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8年3月4日│108年1月30日│108年1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8年度毒│苗栗地檢108年度毒│苗栗地檢108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553號│偵字第208號、108年│偵字第208號、108年││││度偵字第978號│度偵字第978號│││││││││(檢察官聲請書附表│(檢察官聲請書附表││││僅記載108年度毒│僅記載108年度毒││││偵字第208號)│偵字第208號)│├─┬───────┼─────────┼─────────┼─────────┤│最│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後├───────┼─────────┼─────────┼─────────┤│事│案號│108年度易字第409號│108年度訴字第271號│108年度訴字第271號││實├───────┼─────────┼─────────┼─────────┤│審│判決日期│108年8月14日│109年1月17日│109年1月17日││││││││││(檢察官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8年8月12││││││日)│││├─┼───────┼─────────┼─────────┼─────────┤│確│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定├───────┼─────────┼─────────┼─────────┤│判│案號│108年度易字第409號│108年度訴字第271號│108年度訴字第271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8年9月2日│109年2月24日│109年2月2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均否│均是│不得易科、得社勞││社會勞動之案件││││││(檢察官聲請書附表│││││誤載為得易科)│││├─────────┼─────────┼─────────┼─────────┤│備註│苗栗地檢108年度執│苗栗地檢109年度執│苗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172號(編號1│字第632號(編號1至│字第633號(編號1至│││至6曾定刑2年2月)│6曾定刑2年2月)│6曾定刑2年2月)│└─────────┴─────────┴─────────┴─────────┘附表:受刑人楊永淳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7│(以下空白)││├─────────┼─────────┼─────────┼─────────┤│罪名│(修正前)非法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改造手槍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1月│││││(併科罰金新臺幣4│││││萬元)│││├─────────┼─────────┼─────────┼─────────┤│犯罪日期│自107年12月下旬之│││││某日起迄至108年1月│││││30日為警查獲時為止││││││││││(檢察官聲請書附表│││││僅記載107年12月│││││下旬)│││├─────────┼─────────┼─────────┼─────────┤│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8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2068號│││├─┬───────┼─────────┼─────────┼─────────┤│最│法院│中高分院││││後││││││事├───────┼─────────┼─────────┼─────────┤│實│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251││││審││3號││││├───────┼─────────┼─────────┼─────────┤││判決日期│109年1月14日││││││││││││(檢察官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9年4月15││││││日)│││├─┼───────┼─────────┼─────────┼─────────┤│確│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9年度台上字第177││││決││8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4月1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均否││││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苗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51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