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70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70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7095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債務人 盧明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玖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向債權人借款,其借款日期、金額、到期日、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經債務人立有同一內容之住宅貸款契約,交與債權人收執。詎債務人自民國100年12月3日起未依約清償,迭經催討均未置理,債務人依法自應清償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債務。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7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程志賓◎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