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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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91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理人陸政宏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吳寶銓 即 吳慶興 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3,07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5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書記官林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