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易緝字第2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易緝字第2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121號
106年度易緝字第22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榮震
何新宗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13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翊薰中華民國107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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