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177號聲請人 邱寶英 相對人 施亦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所定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及依其他法律所定擔保物權人聲請拍賣擔保物事件,由拍賣物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72條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亦準用之,此觀非訟事件法第5條之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3年6月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之所負債務之清償,設定新台幣(下同)36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2年6月1日至95年5月1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相對人於92年5、6月間向聲請人借款360,000元,約定95年5月1日清償,每逾一日每萬元以5元加計違約金,未料屆期不為清償,為此聲請裁定准予拍賣抵押物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簿謄本各一件為證。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係坐落苗栗縣竹南鎮,並非在本院轄區,揆諸非訟事件法第72條規定自應由拍賣標的物所在地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張倩影┌─────────────────────────────────────────────────────────┐│附表(土地):101年度司拍字第177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苗栗縣│竹南鎮│廣源││518│田│││146.43│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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