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8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訴字第185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俊賢選任辯護人邱聰安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309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1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李俊賢犯如附表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肆月。
事實
一、李俊賢意圖營利而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之各別犯意,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以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方式,販賣如附表各編號所示數量之甲基安非他命與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人。嗣經警執行通訊監察,於民國110年10月20日6時許,在臺東縣○○市○○路0段000巷00○0號李俊賢居所持票搜索,扣得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之IPhone智慧型手機1支(含SIM卡1張)、塑膠鏟子2支、空夾鏈袋1批,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東縣警察局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由
壹、程序部分查本案當事人及辯護人就下述被告李俊賢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均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卷第127頁),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卷第195至206頁),經本院審酌各該證據方法作成時,尚無違法不當或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適宜為本案證據,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坦承不諱(偵卷一第15至47頁、第115至127頁、第449至453頁,偵卷二第85至89頁、第93至101頁、第133至139頁、第143至147頁、第209至219頁,本院卷第35至36頁、第124至125頁、第127頁、第200至205頁),核與證人 林展瑩陽嘉慧馬騰昌蔡坤霖楊春足曾龍山 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大致相符(偵卷一第35至45頁、第131至138頁、第149至159頁、第163至174頁、第195至205頁、第211至222頁、第229至247頁、第251至266頁、第297至305頁、第371至385頁、第397至407頁,偵卷二第11至24頁、第49至61頁、第73至79頁、第161至169頁),並有臺東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刑案現場照片、手機軟體翻拍照片、通訊監察譯文附卷可佐(偵卷一第67至72頁、第75至76頁、第132至137頁、第183至191頁、第285至291頁),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而堪以採信。又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承:有賺得一點點毒品自己吃等語(本院卷第204頁),堪認被告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行為,均有營利之意圖。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附表各編號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
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其於販賣前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均應為嗣後販賣之高度行為吸收,而均不另論罪。末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㈡被告於105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以105年度豐簡字第5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6年5月1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案足稽(本院卷第175至188頁),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屬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之累犯。茲審酌其構成累犯之部分前案(施用毒品)與本案(販賣毒品)均為同案由案件,足見其刑罰之反應力薄弱,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暨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除法定本刑無期徒刑部分者依刑法第65條第1項規定,本不得加重外,就附表各編號之犯行,均裁量加重其刑。
㈢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自白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販賣
第二級毒品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均減輕其刑,並依刑法第71條第1項規定,先加後減之。㈣本案未因被告之供述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有臺東縣警察
局111年1月17日東警刑偵二字第1110002346號函暨附件、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111年1月21日 東檢熙盈 110偵3309字第1119001020號函附卷可參(本院卷第75至79頁、第81頁),是不得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減免其刑,附此敘明。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毒品對人體健康戕
害甚鉅,不得販賣、持有,竟無視於我國政府禁絕毒害之堅定立場,任意販賣毒品牟利,肇生他人施用毒品之來源,戕害國民身心健康,所為均應非難。復參酌其各犯行交易之對象、毒品數量與對價,兼衡其於本院審理中自述國中畢業之教育智識程度、入所前做工、月收入約新臺幣(下同)2、3萬元、有女嬰1人在機構中、被告女友無經濟能力、家境拮据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本院卷第205頁),並有被告女嬰照片、被告女友所寄信件、 哈拿 之家網路資料附卷可考(本院卷第111至119頁),爰分別量處如附表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另思量本案各犯行所涉法益相同、犯罪手段相似、交易對象亦有所重疊,於定應執行刑時應予較大之折讓幅度,再綜合審慮各犯行間之時空密接程度、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罪數所反映被告之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及刑法之內部界限,爰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之限制加重原則,量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三、沒收㈠扣案之塑膠鏟子2支、空夾鏈袋1批,均屬被告所有供附表各
編號犯行所用之物;扣案之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之IPhone智慧型手機1支(含SIM卡1張),屬被告所有供附表編號1至
4、11、13至14犯行所用之物;未扣案之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之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號,含SIM卡1張),屬被告所有供附表編號5、12犯行所用之物;未扣案之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之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號,含SIM卡1張),屬被告所有供附表編號6至7、10犯行所用之物;扣案之IPhone智慧型手機1支、未扣案之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均屬被告所有供附表編號8至9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坦承不諱(本院卷第34至35頁、第125頁、第200至201頁、第203頁)。上揭之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於各罪項下為沒收之諭知,未扣案者回歸刑法第38條第4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其餘扣案物,因與本案無實質關聯性,爰均不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㈡未扣案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對價,除編號10證人馬騰昌賒欠
之500元被告未實際領得者外,分屬被告各犯行所獲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於各罪項下分別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17條第2項、第19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4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謝慧中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林靖蓉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宗航
法官陳昱維法官李昆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黃健豪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500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50萬元以下罰金。
前5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對象時間地點毒品數量對價交易方式主文1林展瑩110年8月2日4時50分許臺東縣○○市○○路0段000號全家便利商店臺東知本店(崎仔頭全家)外1包(1公克)2000元持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之IPhone智慧型手機1支(含SIM卡1張),以通訊軟體LINE聯絡左列對象後,於左列時地,使用塑膠鏟子2支、空夾鏈袋1批交付甲基安非他命,並獲得左列對價。李俊賢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 伍年 參月。扣案之搭配門號○○○○○○○○○○號IPhone智慧型手機壹支(含SIM卡壹張)、塑膠鏟子貳支、空夾鏈袋壹批,均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110年8月22日19時35分許臺東縣○○鄉○○路00巷0號逸軒大飯店大廳1包(1.5公克)3000元李俊賢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扣案之搭配門號○○○○○○○○○○號IPhone智慧型手機壹支(含SIM卡壹張)、塑膠鏟子貳支、空夾鏈袋壹批,均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110年8月24日13時至14時許間臺東縣○○市○○路0段000巷00弄00號慈保宮3500元李俊賢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扣案之搭配門號○○○○○○○○○○號IPhone智慧型手機壹支(含SIM卡壹張)、塑膠鏟子貳支、空夾鏈袋壹批,均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4陽嘉慧110年8月14日11時許臺東縣○○鄉○○路00巷0號逸軒大飯店203號房1包(0.2至0.3公克)星幣14萬(價值1000元)持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之IPhone智慧型手機1支(含SIM卡1張),電話聯絡左列對象後,於左列時地,使用塑膠鏟子2支、空夾鏈袋1批,交付甲基安非他命與左列對象,左列對象並於翌(15)日以星城online移轉給付星幣14萬(價值1000元)。李俊賢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扣案之搭配門號○○○○○○○○○○號IPhone智慧型手機壹支(含SIM卡壹張)、塑膠鏟子貳支、空夾鏈袋壹批,均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星幣拾肆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5馬騰昌110年5月24日某時臺東縣○○市○○街000巷0號馬偕紀念醫院超商內1包(1公克)2000元持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之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號,含SIM卡1張),電話聯絡左列對象後,囑不詳友人使用塑膠鏟子2支、空夾鏈袋1批,交付甲基安非他命與左列對象,左列對象並於翌(25)日某時付款。李俊賢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 伍年參月 。扣案之塑膠鏟子貳支、空夾鏈袋壹批,均沒收之。未扣案之搭配門號○○○○○○○○○○號之手機壹支(IMEI:○○○○○○○○○○○○○○○號,含SIM卡壹張)、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6110年6月7日9時許臺東縣○○市○○路0段000號豐源國小附近持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之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號,含SIM卡1張),電話聯絡左列對象後,於左列時地,使用塑膠鏟子2支、空夾鏈袋1批交付甲基安非他命,並獲得左列對價。李俊賢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參月。扣案之塑膠鏟子貳支、空夾鏈袋壹批,均沒收之。未扣案之搭配門號○○○○○○○○○○號手機壹支(IMEI:○○○○○○○○○○○○○○○號,含SIM卡壹張)、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7110年6月10日17時10分許臺東縣○○市○○街000號旁巷口李俊賢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參月。扣案之塑膠鏟子貳支、空夾鏈袋壹批,均沒收之。未扣案之搭配門號○○○○○○○○○○號手機壹支(IMEI:○○○○○○○○○○○○○○○號,含SIM卡壹張)、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8110年7月1日3時49分許臺東縣建和地區 歐秀妹 住處附近持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之IPhone智慧型手機1支(含SIM卡1張),電話聯絡左列對象後,於左列時地,使用塑膠鏟子2支、空夾鏈袋1批交付甲基安非他命後,左列對象當場給付1600元,剩餘400元於同日18時許還清。李俊賢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參月。扣案之IPhone智慧型手機壹支、塑膠鏟子貳支、空夾鏈袋壹批,均沒收之。未扣案之搭配門號○○○○○○○○○○號SIM卡壹張、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9110年7月1日18時許臺東縣○○市○○街00巷00號馬騰昌住處持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之IPhone智慧型手機1支(含SIM卡1張),電話聯絡左列對象後,於左列時地,使用塑膠鏟子2支、空夾鏈袋1批交付甲基安非他命,並獲得左列對價。李俊賢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參月。扣案之IPhone智慧型手機壹支、塑膠鏟子貳支、空夾鏈袋壹批,均沒收之。未扣案之搭配門號○○○○○○○○○○號SIM卡壹張、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0110年7月3日17時許臺東縣建和地區歐秀妹住處附近2500元持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之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號,含SIM卡1張),電話聯絡左列對象後,於左列時地,使用塑膠鏟子2支、空夾鏈袋1批交付甲基安非他命,惟左列對象僅給付2000元,賒帳500元迄今未還。李俊賢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參月。扣案塑膠鏟子貳支、空夾鏈袋壹批,均沒收之。未扣案之搭配門號○○○○○○○○○○號手機壹支(IMEI:○○○○○○○○○○○○○○○號,含SIM卡壹張)、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1蔡坤霖110年8月14日0時至3時間某時臺東縣○○鄉○○路00巷0號逸軒大飯店203號房1包(0.2至0.3公克)1500元持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之IPhone智慧型手機1支(含SIM卡1張),電話聯絡左列對象後,於左列時地,使用塑膠鏟子2支、空夾鏈袋1批交付甲基安非他命,雙方約定以李俊賢積欠之債務抵償。李俊賢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扣案之搭配門號○○○○○○○○○○號IPhone智慧型手機壹支(含SIM卡壹張)、塑膠鏟子貳支、空夾鏈袋壹批,均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2楊春足110年5月21日17、18時間某時臺東縣○○市○○街00號陽春足居處門口1包(0.1至0.2公克)500元持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之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號,含SIM卡1張),電話聯絡左列對象後,於左列時地,使用塑膠鏟子2支、空夾鏈袋1批交付甲基安非他命,並獲得左列對價。李俊賢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壹月。扣案之塑膠鏟子貳支、空夾鏈袋壹批,均沒收之。未扣案之搭配門號○○○○○○○○○○號之手機壹支(IMEI:○○○○○○○○○○○○○○○號,含SIM卡壹張)、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3110年9月27日14、15時間某時臺東縣○○市○○○路000巷00號李俊賢所居之民宿房內1包(0.3至0.4公克)1000元持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之IPhone智慧型手機1支(含SIM卡1張),電話聯絡左列對象後,於左列時地,使用塑膠鏟子2支、空夾鏈袋1批交付甲基安非他命,並獲得左列對價。李俊賢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扣案之搭配門號○○○○○○○○○○號IPhone智慧型手機壹支(含SIM卡壹張)、塑膠鏟子貳支、空夾鏈袋壹批,均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4曾龍山110年6月初某日臺東縣○○市○○路00號北基日盛加油站對面巷子1包(0.5公克)1500元持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之IPhone智慧型手機1支(含SIM卡1張),以通訊軟體LINE聯絡左列對象後,於左列時地,使用塑膠鏟子2支、空夾鏈袋1批交付甲基安非他命,並獲得左列對價。李俊賢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扣案之搭配門號○○○○○○○○○○號IPhone智慧型手機壹支(含SIM卡壹張)、塑膠鏟子貳支、空夾鏈袋壹批,均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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