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122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聖昆選任辯護人傅爾洵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2086、22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羅聖昆 犯如附表一、二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二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附表一各編號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拾月。附表二各編號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
事實
一、羅聖昆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亦屬藥事法列管之禁藥,不得販賣、轉讓,仍為下列行為:
㈠基於意圖營利而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各別犯意,
均持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之藍色SAMSUNG牌智慧型手機1支(含SIM卡1張),分別與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對象聯絡後,於附表一各編號所示時間、地點,以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金額,販賣如附表一各編號數量之甲基安非他命與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對象。
㈡基於轉讓禁藥甲基安非他命之各別犯意,分別於如附表二各
編號所示之時間、地點,無償轉讓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數量之甲基安非他命(無證據證明淨重達10公克以上)與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對象。嗣經警對上開門號實施通訊監察,並於民國109年7月21日7時4分許,持搜索票至臺東縣○○鎮○○路00號羅聖昆住處,扣得上揭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之藍色SAMSUNG牌智慧型手機,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臺東縣警察局關山分局報告同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部分查本案當事人及辯護人就下述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均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卷第91頁),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卷第296至307頁、第370至380頁),經本院審酌各該證據方法作成時,尚無違法不當或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適宜為本案證據,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羅聖昆於警詢、偵查、本院羈押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坦承不諱(警卷第1至83頁,監他卷第549至565頁,聲押卷第9至15頁,本院卷第36頁、第85至87頁、第239至240頁、第304至305頁、第378頁),核與證人邱 李金貴 、 劉建成 、 謝旭全 、邱 郭永順 、 姜旭璨 、 李昌隆 、 錢禮榮 、 鮑子福 之證述大致相符(警卷第84至92頁、第96至105頁、第108至120頁、第123至135頁、第139至153頁、第156至161頁、第164至172頁、第175至183頁,監他卷第129至137頁、第161至171頁、第203至221頁、第259至267頁、第305至313頁、第331至339頁、第365至377頁、第431至439頁),並有臺東縣警察局關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目錄表、通訊監察譯文附卷可參(警卷第187至191頁,監他卷第123至126頁、第155至158頁、第193至199頁、第247至256頁、第289至301頁、第327至328頁、第359至362頁、第425至427頁),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而堪予採信。另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自承所購得之毒品都會拿一點出來施用(本院卷第86、304頁),堪認被告就附表一各編號之行為,均有營利之意圖甚明。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查被告行為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業於109年7月15日修正生
效。修正前同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法定刑原為「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為「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1500萬元以下罰金」,提高有期徒刑及裁量併科罰金之上限;另修正前同條例第17條第2項原規定:「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規定則於條文「審判中」前增加「歷次」之要件,致減刑事由之適用更加嚴苛。綜上,經整體觀察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修正後規定均未較有利於被告,故本案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均適用修正前規定。
㈡按行為人轉讓同屬禁藥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未達法
定應加重其刑之一定數量)予成年人(非孕婦),依重法優於輕法之原則,擇較重之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禁藥罪論處,如行為人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仍應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但就量刑而言,在重法之法定最輕本刑較輕法之法定最輕本刑為輕時,如仍得在重法之最輕本刑以上、輕法之最輕本刑之下,量定其宣告刑,即有重法輕罰之不合理現象。因此,在別無其他減輕其刑事由時,量刑不宜低於輕法即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所規定之最低法定刑,以免科刑偏失,始符衡平(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243號判決參照)。
㈢核被告附表一各編號所為,均係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其於販賣前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均應為嗣後販賣之高度行為吸收,而均不另論罪。而被告附表二各編號所為,均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至被告轉讓前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與轉讓行為同為實質上一罪之階段行為,高度之轉讓行為既已依藥事法加以處罰,依法律適用完整性之法理,其低度之持有甲基安非他命行為,自不能再行割裂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加以處罰,而藥事法對於持有禁藥之行為未設有處罰規定,故就被告轉讓前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不另予處罰。末如附表一、二各編號所示之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㈣被告於偵查及審判中均坦承附表一各編號販賣第二級毒品及
附表二各編號轉讓禁藥之犯行,稽諸前揭法律說明,均應依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另本案未有因被告供述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之情形,有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109年10月20日東檢松荒109偵2086字第1099014694號函、110年10月21日東檢熙荒109偵2086字第1109013897號函、臺東縣警察局關山分局110年1月13日關警偵字第1100000199號函、110年11月10日關警偵字第1100013024號函附卷可憑(本院卷第97、133頁、第253至255頁),是無從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減免其刑,附此敘明。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毒品對社會秩序及國民健康
危害至深且鉅,嚴重影響社會治安,販賣行為情節尤重,更應嚴加非難,所為實乃法所不容而懸為厲禁,被告明知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亦為藥事法列管之禁藥,不得販賣、轉讓,竟無視於我國政府禁絕毒害之堅定立場,任意販賣牟利及轉讓之,肇生他人施用毒品之來源,戕害國民身心健康,所為均應非難。復參酌其各犯行販賣之毒品數量與金額、轉讓之毒品數量、其自述購毒者即其友人拜託其販賣給他之犯罪動機(本院卷第304頁),念及其坦承犯行之態度,以及其前科所示之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本院卷第359至363頁),並於本院審理中其自述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現幫家裡賣豬肉之職業背景、都是母親給其生活費、每日約7、800元、家境普通、須扶養母親及胞兄、如入獄其母手部無法做排骨、胞兄精神異常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本院卷第380頁),並有豬肉攤照片、胞兄 羅振榮 之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診斷證明書、臺北榮民總醫院臺東分院住院醫療費用收據在案可參(本院卷第311至318頁),爰分別量處如附表一、二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
㈥另思量本案各犯行為販賣第二級毒品39次、轉讓禁藥罪2次,
再綜合審慮各犯行間之時空密接程度、所販賣對象之重疊程度、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罪數所反映被告之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及刑法之內部界限,並聽取當事人對定應執行之意見後(本院卷第380頁),爰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之限制加重原則,量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辯護人固為被告請以定應執行刑不要超過5年(本院卷第380頁),但因被告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多達39罪,應執行刑5年實屬過輕而礙難憑採,附此敘明。
三、沒收㈠查扣案之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之藍色SAMSUNG牌智慧型手機
1支(含SIM卡1張),係其所有於附表一各編號犯行持以聯絡購毒者之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其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本院卷第376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於附表一各編號罪項下為沒收之諭知。至其餘扣案物(安非他命殘渣袋1個、勺子1個、黑色SAMSUNG牌智慧型手機1支【含SIM卡1張】、白色SAMSUNG牌智慧型手機1支【含SIM卡1張】),尚無證據顯示與本案各犯行有何關聯性,爰不予宣告沒收。
㈡又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金額,除賒帳部分被告未實際領得
而難認被告之犯罪所得外,其餘俱屬被告之犯罪所得,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於附表一各編號罪項下分別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17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藥事法第8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2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亭妤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永、林靖蓉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宗航
法官朱貴蘭法官李昆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黃健豪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2000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0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前5項之未遂犯罰之。
藥事法第83條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00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500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1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對象時間地點毒品數量及金額主文1 邱李金貴 108年11月21日17時59分許臺東縣○○鎮○○路000號邱李金貴住處1包(約0.1至0.2公克)1000元羅聖昆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扣案之搭配門號○○○○○○○○○○號之藍色SAMSUNG牌智慧型手機壹支(含SIM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壹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109年1月18日19時21分許羅聖昆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扣案之搭配門號○○○○○○○○○○號之藍色SAMSUNG牌智慧型手機壹支(含SIM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壹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劉建成109年1月4日13時14分許後數分鐘臺東縣○○鎮○○路00號關山國中門口2包(共約0.3至0.4公克)2000元羅聖昆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扣案之搭配門號○○○○○○○○○○號之藍色SAMSUNG牌智慧型手機壹支(含SIM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貳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4109年1月12日18時32分許後數分鐘臺東縣○○鎮○○路000號關山國小側門口羅聖昆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扣案之搭配門號○○○○○○○○○○號之藍色SAMSUNG牌智慧型手機壹支(含SIM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貳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5109年1月27日19時48分許後數分鐘臺東縣○○鎮○○路00號關山國中門口羅聖昆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扣案之搭配門號○○○○○○○○○○號之藍色SAMSUNG牌智慧型手機壹支(含SIM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貳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6109年2月23日16時26分許後數分鐘臺東縣○○鎮○○00號劉建成住處外路旁1包(約0.1至0.2公克)1000元羅聖昆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扣案之搭配門號○○○○○○○○○○號之藍色SAMSUNG牌智慧型手機壹支(含SIM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壹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7謝旭全108年10月29日13時35分許臺東縣○○鎮○○路0000號全聯關山店羅聖昆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扣案之搭配門號○○○○○○○○○○號之藍色SAMSUNG牌智慧型手機壹支(含SIM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壹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8108年10月31日11時47分許後數分鐘羅聖昆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扣案之搭配門號○○○○○○○○○○號之藍色SAMSUNG牌智慧型手機壹支(含SIM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壹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9108年11月2日18時57分許後數分鐘羅聖昆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扣案之搭配門號○○○○○○○○○○號之藍色SAMSUNG牌智慧型手機壹支(含SIM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壹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0108年11月3日19時48分許後數分鐘羅聖昆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扣案之搭配門號○○○○○○○○○○號之藍色SAMSUNG牌智慧型手機壹支(含SIM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壹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1108年11月6日18時45分許後數分鐘羅聖昆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扣案之搭配門號○○○○○○○○○○號之藍色SAMSUNG牌智慧型手機壹支(含SIM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壹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2108年11月9日中午12時42分許後數分鐘羅聖昆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扣案之搭配門號○○○○○○○○○○號之藍色SAMSUNG牌智慧型手機壹支(含SIM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壹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3108年11月10日11時40分許後數分鐘羅聖昆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扣案之搭配門號○○○○○○○○○○號之藍色SAMSUNG牌智慧型手機壹支(含SIM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壹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4108年11月12日17時4分許後數分鐘羅聖昆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扣案之搭配門號○○○○○○○○○○號之藍色SAMSUNG牌智慧型手機壹支(含SIM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壹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5108年12月8日17時3分許後數分鐘1包(共約0.3至0.4公克)2000元(賒帳1000元,未還)羅聖昆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扣案之搭配門號○○○○○○○○○○號之藍色SAMSUNG牌智慧型手機壹支(含SIM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壹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6109年5月25日16時51分許後數分鐘臺東縣關山鎮親水公園旁河堤1包(共約0.5至0.6公克)3000元(賒帳1000元,未還)羅聖昆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扣案之搭配門號○○○○○○○○○○號之藍色SAMSUNG牌智慧型手機壹支(含SIM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貳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7109年6月19日7時46分許後數分鐘臺東縣○○鎮○○路0000號全聯關山店1包(約0.1至0.2公克)1000元羅聖昆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扣案之搭配門號○○○○○○○○○○號之藍色SAMSUNG牌智慧型手機壹支(含SIM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壹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8109年6月23日20時57分許後數分鐘臺東縣鹿野鄉寶華大橋附近1包(共約0.5至0.6公克)3000元(賒帳1000元,未還)羅聖昆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扣案之搭配門號○○○○○○○○○○號之藍色SAMSUNG牌智慧型手機壹支(含SIM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貳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9 邱郭永順 108年10月29日18時28分許後數分鐘臺東縣○○鎮○○路00號關山工商1包(約0.25公克)1500元羅聖昆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扣案之搭配門號○○○○○○○○○○號之藍色SAMSUNG牌智慧型手機壹支(含SIM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壹仟 伍佰 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0109年1月21日17時10分許後數分鐘羅聖昆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扣案之搭配門號○○○○○○○○○○號之藍色SAMSUNG牌智慧型手機壹支(含SIM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壹仟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1109年1月23日21時8分許後數分鐘臺東縣○○鎮○○路00號關山郵局旁3包(共約0.5至0.6公克)3000元羅聖昆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扣案之搭配門號○○○○○○○○○○號之藍色SAMSUNG牌智慧型手機壹支(含SIM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參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2109年3月31日17時44分許後數分鐘臺東縣關山鎮關山公墓旁廢營區1包(約0.1至0.2公克)1000元羅聖昆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扣案之搭配門號○○○○○○○○○○號之藍色SAMSUNG牌智慧型手機壹支(含SIM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壹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3109年4月2日19時48分至19時59分之間某時臺東縣○○鎮○○路00號關山工商前5包(共約1公克)5000元羅聖昆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之搭配門號○○○○○○○○○○號之藍色SAMSUNG牌智慧型手機壹支(含SIM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伍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4 李聖偉 108年10月29日0時41分許後數分鐘臺東縣○○鎮○○路00號羅聖昆住處1包(約0.05公克)300元羅聖昆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扣案之搭配門號○○○○○○○○○○號之藍色SAMSUNG牌智慧型手機壹支(含SIM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參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5姜旭璨、李聖偉108年11月8日17時2分許後數分鐘臺東縣○○鎮○○路00號關山工商(籃球場)側門1包(約0.1至0.2公克)1000元羅聖昆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扣案之搭配門號○○○○○○○○○○號之藍色SAMSUNG牌智慧型手機壹支(含SIM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壹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6姜旭璨108年11月23日11時8分許後數分鐘羅聖昆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扣案之搭配門號○○○○○○○○○○號之藍色SAMSUNG牌智慧型手機壹支(含SIM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壹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7109年3月30日21時50分許後數分鐘羅聖昆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扣案之搭配門號○○○○○○○○○○號之藍色SAMSUNG牌智慧型手機壹支(含SIM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壹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8姜旭璨、李聖偉109年4月3日8時38分許後數分鐘臺東縣○○鎮○○路0巷0號天后宮羅聖昆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扣案之搭配門號○○○○○○○○○○號之藍色SAMSUNG牌智慧型手機壹支(含SIM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壹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9109年4月18日20時14分許後數分鐘臺東縣○○鎮○○路00號關山國中1包(約0.1公克)500元羅聖昆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扣案之搭配門號○○○○○○○○○○號之藍色SAMSUNG牌智慧型手機壹支(含SIM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0109年4月24日19時21分許後數分鐘臺東縣關山鎮電光橋頭前(靠近親水公園側)1包(約0.1至0.2公克)1000元羅聖昆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扣案之搭配門號○○○○○○○○○○號之藍色SAMSUNG牌智慧型手機壹支(含SIM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壹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1李昌隆109年5月24日13時6分許後數分鐘臺東縣○○鎮○○路00號羅聖昆住處羅聖昆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扣案之搭配門號○○○○○○○○○○號之藍色SAMSUNG牌智慧型手機壹支(含SIM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壹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2109年5月27日20時29分許後數分鐘臺東縣○○鎮○○路00號李昌隆住處羅聖昆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扣案之搭配門號○○○○○○○○○○號之藍色SAMSUNG牌智慧型手機壹支(含SIM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壹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3錢禮榮109年1月8日18時21分許後數分鐘臺東縣關山鎮民族路上1包(約0.1公克)500元羅聖昆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扣案之搭配門號○○○○○○○○○○號之藍色SAMSUNG牌智慧型手機壹支(含SIM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4109年1月21日16時38分許後數分鐘臺東縣○○鎮○○路00號關山鎮立圖書館羅聖昆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扣案之搭配門號○○○○○○○○○○號之藍色SAMSUNG牌智慧型手機壹支(含SIM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5109年3月6日17時14分許後數分鐘臺東縣○○鎮○○路00號關山國中側門羅聖昆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扣案之搭配門號○○○○○○○○○○號之藍色SAMSUNG牌智慧型手機壹支(含SIM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6109年4月2日17時37分許後數分鐘臺東縣○○鎮○○路000號關山國小羅聖昆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扣案之搭配門號○○○○○○○○○○號之藍色SAMSUNG牌智慧型手機壹支(含SIM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7109年4月26日7時44分許後數分鐘臺東縣○○鎮○○路0巷0號天后宮廁所羅聖昆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扣案之搭配門號○○○○○○○○○○號之藍色SAMSUNG牌智慧型手機壹支(含SIM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8109年4月28日19時57分許後數分鐘臺東縣○○鎮○○路00號羅聖昆住處門口羅聖昆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扣案之搭配門號○○○○○○○○○○號之藍色SAMSUNG牌智慧型手機壹支(含SIM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9鮑子福109年6月22日16時48分許後數分鐘臺東縣關山鎮德高里某處河堤1包(約0.1至0.2公克)1000元羅聖昆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扣案之搭配門號○○○○○○○○○○號之藍色SAMSUNG牌智慧型手機壹支(含SIM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壹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附表二:
編號對象時間地點毒品數量主文1謝旭全109年7月16日某時臺東縣關山鎮夜市約0.1公克羅聖昆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處有期徒刑參月。2邱李金貴109年7月17日19時許臺東縣○○鎮○○路000號邱李金貴住處羅聖昆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處有期徒刑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