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彰簡字第281號
上 訴 人 陳俊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金蓮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63,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7,6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
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亦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