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6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2年台上字第26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一、台葉○○與呂○○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兩造各自提起一部上訴、上訴後,上訴人葉○○並擴張上訴之聲明事件。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台上字第2632號上訴人A01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 律師
鍾永盛 律師 鍾佩潔 律師上訴人A02訴訟代理人 江燕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事件,兩造對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更審判決(110年度重家上更一字第9號),各自提起一部上訴、上訴後,上訴人A01並擴張上訴之聲明,就該擴張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擴張之訴駁回。
擴張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A01負擔。
理由
一、按第三審上訴之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之,民事訴訟法第473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本件上訴人A01於民國112年7月20日收受原判決,同年8月8日提出上訴狀,嗣於同年8月28日減縮上訴聲明,僅就原審所為不利於其之判決中,關於駁回請求上訴人A02再給付新臺幣(下同)1億8916萬8420元本息部分不服,提起上訴(見本院卷第41、49至50頁),對駁回A01其餘請求部分,並未聲明不服,該部分原判決因而確定。直至同年12月21日,即上訴期間屆滿後,A01提出民事陳報暨更正聲明狀,始擴張聲明,就原判決駁回其請求A02再給付2億4106萬4564元本息部分,求予廢棄(見本院卷第175至177頁)。先後2次聲明間之差額5189萬6144元本息部分,核屬上訴聲明之擴張,依上說明,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聲明之擴張部分為不合法。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魏大喨
法官林麗玲法官林玉珮法官高榮宏法官胡宏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謝榕芝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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