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審勞訴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審勞訴字第139號原告 高景文 訴訟代理人 許泓琮 律師被告成軒環保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京錚 訴訟代理人 施秉慧 律師
焦文城 律師 蔡仁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2,8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10元,扣除關於請求給付652,203元元(包含延長工時加班費413,240元、例假日工資165,298元、休假日工資53,365元、特別休假工資20,300元)部分,應徵裁判費7,160元所得暫免徵收之二分之一即3,580元後,須繳納之裁判費為6,330元,因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4,955元,是本件應補繳裁判費1,3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8日
書記官林水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