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6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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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604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被告 吳明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應繳納裁判費用,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1,584元,經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3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7年8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9月6日
書記官林家鋐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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