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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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交簡附民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2號原告 林茂雄 訴訟代理人 劉豐洲 律師
曾毓君 律師被告 王雅姿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交簡字第51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張誌洋
法官何奕萱
法官陳明珠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芳怡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