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司聲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聲字第246號聲請人 詹智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陳阿藩 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是土地共有人,聲請人依照土地登記簿謄本記載住址寄送存證信函無法送達,因此檢附存證信函及土地登記簿謄本,聲請准予裁定對相對人公示送達等語。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聲請將對相對人陳阿藩意思表示之存證信函公示送達,惟並未提出相對人之戶籍謄本證明已對相對人之住居所送達而無法送達,經本院於101年7月11日函聲請人應於文到7日內提出相對人陳阿藩記事欄勿省略之最新戶籍謄本,逾期即駁回聲請。該函已於101年7月13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迄未補正上開資料,是本院無從審核聲請人之聲請是否合法,聲請人提出本件公示送達之聲請,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9月11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張倩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