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596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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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59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5963號債權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國肇 債務人 李林秀花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李昱謀 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陸拾伍萬玖仟叁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八九四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二四八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壹拾伍萬捌仟肆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九九三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三五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9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