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原交訴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肇事遺棄罪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原交訴字第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良友(原名曾文良)選任辯護人陳薏如律師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呂曾達
法官陳彥年法官張明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羅蓉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