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7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7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77號聲請人 林俊宏 即鎂豐吊車行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5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6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福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1年7月5日
書記官王振州┌───────────────────────────────────────────────────────┐│附表:100年度司催字第159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00│宇聖營造有限公司第一銀行虎尾分行│100年10月10日│9,975元│WB0000000│││1│││││││└─┴─────────┴─────────┴───────────┴─────────┴────────┴──┘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