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9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9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952號原告 林彩燕
陳永昇 共同送達代收人 陳婕妤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劉和傑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萬8067元(848067+20000=868067),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470元。
二、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僑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2日
書記官黃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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