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66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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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6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6602號債權人 翁玉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蔡智慧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聲請人之正確名稱為何,並請提出與聲請人名稱相符之印文(因聲請人為翁玉榮與具狀人不符)。
㈡確認請求金額44,988元是否有誤?(因與請求原因事實金
額149,960元不相符)㈢確認請求利率究為「年息3%」或「年息10%」?(因請求標
的利率與存證信函利率不一致)若請求年息10%,請提出管委會規約影本全部。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7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7月3日
書記官王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