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新小字第613號
上訴 人 甲○○
被上訴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退還房屋押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
年11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
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此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之判決,雖遵期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
上訴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
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8年12月28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
,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及本院詢問簡
答表各一紙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1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許蕙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臺南縣新市鄉
○○路○○號)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月12日
書記官黃浤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