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單聲沒字第4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單聲沒字第4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聲沒字第45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文浩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年度聲沒字2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之阿迪達斯商標之運動鞋壹雙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調偵字第978號被告莊文浩違反商標法等案件,業經該署檢察官於107年
5月2日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仿冒阿迪達斯商標運動鞋共1雙,係仿冒商標商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調字第97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仿冒之阿迪達斯商標之運動鞋1雙(106年度紅保字第4721號),係被告為上開案件犯行所查獲之物,且經鑑定為仿冒阿迪達斯「adidas」商標(註冊/審定號為「00000000」)之商品乙節,業據告發人 林彥 名於警詢及偵訊時指訴明確,並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扣押物品清單、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資料、106年9月14日鑑定報告書各1份在卷可佐,足認上開扣案之仿冒阿迪達斯商標之運動鞋1雙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而為專科沒收之物,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1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翊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丞儀中華民國107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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