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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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押金所有權存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36號原告乙○○法定代理人甲○○
丙○○上列原告與被告曲佑有限公司間確認押金所有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為新臺幣2,066,1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4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14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14日
書記官江美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