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押金所有權存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36號原告乙○○法定代理人甲○○
丙○○上列原告與被告曲佑有限公司間確認押金所有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為新臺幣2,066,1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4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14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14日
書記官江美琪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