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363號原告乙○○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18,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另應將起訴狀繕本或影本一份,逕以雙掛號郵寄被告,並檢具掛號回執到院。
中華民國98年3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宗成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僅得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3月1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