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378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7年訴字第37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78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乙○○會計師
李佳華 會計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間綜合所得稅事件,對於民國97年12月25日本院97年度訴字第00378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江幸垠
法官戴見草法官簡慧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
書記官涂瓔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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