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9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937號原告 劉麗珠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 黃陳秀春 (即 黃英文 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89,78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9,61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9,111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應提出訴外人黃英文有向原告借款之借據、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證據資料,並敘明得請求被告給付上開金額之計算明細及法律依據)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6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日
書記官羅振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