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9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9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第一順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920號原告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被告 郭三秀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第一順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第一順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未據繳納全部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19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240元,該項裁定已於105年4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6月2日
書記官古小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