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87號原告 黃韋森邦頡 戶外休閒用品被告倍適得電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亭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32,89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2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日
書記官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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