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9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931號原告 楊勝龍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鴻昇開發有限公司、 溫雅惠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91,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8,6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程序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38,1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5年6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玉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日
書記官黃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