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10號原告 陳躍升 被告信百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泰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訴請被告返還坐落嘉義市○○段○○○○號部分土地約300平方公尺及其上門牌號碼嘉義市○○路○段○○○○○號之未保存登記建物,並訴請被告給付積欠租金及返還上開房地前之租金損害。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47,400元【計算式:占用土地總面積300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4559元/平方公尺=1,367,700元;103年房屋稅房屋課稅現值679,7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21,295元。至積欠租金及租金損害部分之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計其價額,附此敘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宏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
書記官劉怡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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