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婚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婚字第245號原告 許健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簡湘縈 間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3,600元【離婚部分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應徵收4,50
0元;酌定子女親權及給付子女扶養費部分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應徵收1,000元;精神慰撫金部分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應徵收8,
100元】,扣除上訴人已繳裁判費13,000元外,尚應補繳6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
書記官駱大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