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5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4589號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代理人 林雅婷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侯靜卿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或債務人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侯靜卿核發支付命令,惟查該債務人已於民國98年5月10日死亡,此有債務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單1份附卷可稽,債務人已無當事人能力,依前開規定,本件聲請即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