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26號原告 黃志明
張淑珍 共同訴訟代理人 姚孟岑 律師被告 羅志豪 被告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複代理人 楊上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兩造就此業以書面約定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兩造所提出之聲請書在卷可稽。基於當事人自主處分權之原則,尊重其合意管轄於特定法院,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兩造聲請將本件移送於上開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
書記官蔡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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