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簡上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簡上字第36號上訴人光佃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乙○○
丙○○丁○○○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等三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正本,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和關於上訴理由之事實及證據,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4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所定,於簡易案件之第二審程序亦準用之。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惟未依前述規定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載明其上訴之理由,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1條、第44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24日
書記官郭群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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