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丁○○、 許鍾淑貞 間請求確認本
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19日本院97年
度重簡字第42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參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
幣肆萬陸仟零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三重簡易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9 日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
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
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胡明怡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