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5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5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3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8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8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湯文章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9月8日
法院書記官黃倪濱┌─────────────────────────────────────────────┐│支票附表:98年度除字第5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新台幣)│││├──┼───────┼───────┼───────┼───────┼─────┼────┤│001│ 林舜彬 │花蓮縣花蓮市農│97年7月30日│58,000元│FA0000000│360-031-││││會││││00000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