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重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上字第1號上訴人 陳世上
陳壽 美 陳麗美 陳美華 陳美珠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虹霞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 陳世錦 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1月18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繳上訴第二、三審裁判費共新臺幣壹萬捌仟捌佰柒拾陸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向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亦為提起上訴之必要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未繳足上訴第二、三審裁判費,查本件第二、三審訴訟標的價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802萬7,457元、1,658萬3,800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二、三審裁判費分別為25萬5,996元、23萬6,988元,扣除上訴人已分別繳納24萬6,624元、22萬7,484元,均尚不足9,372元、9,504元,合計1萬8,876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補正上開不足之數額,上訴人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盧彥如
法官潘進柳法官吳青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
書記官劉育妃附表(新臺幣:元)┌──┬───────┬────────┬────────────┐│編號│標的名稱│標的價值│計算式│├──┼───────┼────────┼────────────┤│1│第二審上訴聲明│1,519,671元│270292+270292+236072+│││第一項即押金部││254723+234386+253906=│││分││0000000││││││││第三審上訴聲明│76,014元│26973+12260+25287+│││第一項即押金部││11494=76014│││分│││├──┼───────┼────────┼────────────┤│2│上訴之聲明第二│9,337,500元││││項即工程款部分│││├──┼───────┼────────┼────────────┤││││按民國99年1月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98,000元計算(│││││原審卷1第35頁,計算式:││3│臺北市中山區金│2,885,469元│198000×2938.12=00000000│││泰段35地號││0,再乘 陳壽美 等請求比例│││││000000000×(0.341%+0.155│││││%)=0000000.8)得總價為2│││││,885,46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按民國99年1月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98,000元計算(│││││原審卷1第39頁,計算式:││4│臺北市中山區金│2,916,277元│198000×2969.49=00000000│││泰段35-2地號││0,再乘陳壽美等請求比例│││││000000000×(0.341%+0.155│││││%)=0000000.7)得總價為│││││2,916,277元。││││││├──┼───────┼────────┼────────────┤││││按臺北市政府地政處民國10│││││0年6月30日北市地價字第10│││臺北市中山區金││000000000號函得建築改良│││泰段6254建號即││物現值單價為每平方公尺17││5│門牌號碼臺北市│24,674元│,943元(原審卷2第163頁)│││堤頂大道2段458││,又6254建號層次總面積為│││號││277.24平方公尺(原審卷1│││││第43頁),再乘陳壽美等請│││││求比例0.496%(0.176%+0.│││││08%+0.165%+0.075%=0.496│││││%)得總價為24,674元。(│││││計算式:17943×277.24×│││││0.496%=24,674元)。│├──┼───────┼────────┼────────────┤││││按臺北市政府地政處民國10│││││0年6月30日北市地價字第10│││││000000000號函得建築改良│││││物現值單價為每平方公尺17│││臺北市中山區金││,943元,又6255建號層次總│││泰段6255建號即││面積為5,574.58平方公尺扣││6│門牌號碼臺北市│519,697元│除屋頂突出物16.61平方公│││堤頂大道2段460││尺、加計陽台281.50平方公│││號││尺,合計為5,839.47平方公│││││尺(原審卷1第45頁),再│││││乘陳壽美等請求比例0.496%│││││,得總價為519,697元。(│││││計算式:17943×5839.47×│││││0.496%=519697)。│├──┼───────┼────────┼────────────┤││││按臺北市政府地政處民國10│││││0年6月30日北市地價字第10│││││000000000號函得建築改良│││臺北市中山區金││物現值單價為每平方公尺17│││泰段6256建號即││,943元,又6256建號層次總││7│門牌號碼臺北市│140,574元│面積為1,544.64平方公尺、│││堤頂大道2段462││陽台34.89平方公尺,合計│││號││為1,579.53平方公尺(原審│││││卷1第48頁),再乘陳壽美│││││等請求比例0.496%,得總價│││││為140,574元。(計算式:│││││17943×1579.53×0.496%=1│││││40574)。│├──┼───────┼────────┼────────────┤││││按臺北市政府地政處民國10│││││0年6月30日北市地價字第10│││臺北市中山區金││000000000號函得建築改良│││泰段6257建號即││物現值單價為每平方公尺17││8│門牌號碼臺北市│38,347元│,943元,又6257建號層次總│││堤頂大道2段466││面積為430.88平方公尺(原│││號││審卷1第50頁),再乘陳壽│││││美等請求比例0.496%,得總│││││價為38,347元。(計算式:│││││17943×430.88×0.496%=38│││││347)。│├──┼───────┼────────┼────────────┤││││按臺北市政府地政處民國10│││││0年6月30日北市地價字第10│││臺北市中山區金││000000000號函得建築改良│││泰段6258建號即││物現值單價為每平方公尺17││9│門牌號碼臺北市│178,041元│,943元,又6258建號層次總│││堤頂大道2段468││面積為2,000.52平方公尺(│││號││原審卷1第52頁),再乘陳│││││壽美等請求比例0.496%,得│││││總價為178,041元。(計算│││││式:17943×2000.52×0.49│││││6%=178041)。│├──┼───────┼────────┼────────────┤││││按臺北市政府地政處民國10│││││0年6月30日北市地價字第10│││││000000000號函得建築改良│││臺北市中山區金││物現值單價為每平方公尺17│││泰段6259建號即││,943元,又6259建號層次總││10│門牌號碼臺北市│9,029元│面積為101.45平方公尺(原│││植福路303號││審卷1第54頁),再乘陳壽│││││美等請求比例0.496%,得總│││││價為9,029元。(計算式:│││││17943×101.45×0.496%=9│││││029)。│├──┼───────┼────────┼────────────┤││││按臺北市政府地政處民國10│││││0年6月30日北市地價字第10│││││000000000號函得建築改良│││臺北市中山區金││物現值單價為每平方公尺17│││泰段6260建號即│8,776元│,943元,又6260建號層次總││11│門牌號碼臺北市││面積為98.61平方公尺(原│││植福路305號││審卷1第56頁),再乘陳壽│││││美等請求比例0.496%,得總│││││價為8,776元。(計算式:│││││17943×98.61×0.496%=877│││││6)。│├──┼───────┼────────┼────────────┤││││按臺北市政府地政處民國10│││││0年6月30日北市地價字第10│││││000000000號函得建築改良│││臺北市中山區金││物現值單價為每平方公尺17│││泰段6261建號即││,943元,又6261建號層次總││12│門牌號碼臺北市│44,666元│面積為477.8平方公尺、陽│││樂群二路309號││台24.08平方公尺,合計為5│││││01.88平方公尺(原審卷1第│││││58頁),再乘陳壽美等請求│││││比例0.496%,得總價為│││││44,666元。(計算式:1794│││││3×501.88×0.496%=44666│││││)。│├──┼───────┼────────┼────────────┤│13│上訴聲明第四項│404,736元│(8976+4080+8415+3825)│││即租金差額部分││×16=404736│├──┼───────┴────────┴────────────┤│總計│第二審訴訟標的價額18,027,457元│││第三審訴訟標的價額16,583,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