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9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9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941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2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聲請違約金請求超過新臺幣參佰貳拾參元之部分駁回。
本裁定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又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民法第25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之違約金請求,顯然過高,應酌減至新臺幣參佰貳拾參元,其超過該部分之違約金之請求,為無理由,不得發支付命令,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6日
民事庭法官李木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7月6日
書記官王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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